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未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I)發生事故或災害時,必須及時修復或救災;
(II)如有生產和工作需要,單位內部組織或工種和崗位之間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結合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和第40條的規定,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依法調整員工的職位:
1.雙方協商一致
2.如果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d過期
3。這個工人不稱職。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對員工崗位的調整不是隨意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結合本案,合同明確規定了郭先生的工作地點。但是,a公司轉讓郭先生的工作地點屬于雙方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這應該得到郭先生的同意。如果郭先生不同意轉讓,a公司會調整他的職位,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第16條勞動合同是工人和雇主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第十七條訂立和修改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被確認無效,如果剩余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響,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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