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精神病患者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會與精神病患者解除勞動合同,但也會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精神病合同工醫療期的批復》(勞保利字[1992]5號)處理《關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批復》(勞保發[1994]214號)和《關于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批復》的規定進行處理《關于精神病合同工終止勞動合同的說明》(勞辦發[1995]1號),應掌握以下幾點:(1)企業聘用的合同工在試用期內發現精神病患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2)合同制員工試用期滿,如果在合同期內患有精神疾病,應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治愈,或者病情非常輕微并得到控制。如果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他們有工作能力,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并應安排適當的工作(3)如果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時沒有治愈,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確實不能工作的精神病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將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貼,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途徑是什么?一、解決是指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例如,如果一方或雙方都是國有企業,他們可以要求上級部門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以調解代替行政干預。當事人也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三、勞動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爭議發生后,可根據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勞動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一)注意勞動爭議的范圍合同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范圍。他們不能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但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勞動爭議事項:(1)確認勞動關系引起的爭議(2)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3)退市、辭退、辭職、辭職引起的爭議(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引起的爭議,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引起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非勞動爭議事項:(1)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爭議;(2)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公共住房轉讓爭議;(3)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幫工和學徒(6)農村承包經營者與員工之間的糾紛(二)注意時效過程為了避免時效過程,上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應及時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可以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申請仲裁的期限中斷:(1)向另一方主張權利;(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3)如果申請仲裁的期限中斷,另一方同意履行其義務,申請仲裁的期限應從另一方明確拒絕履行其義務,或相關部門作出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之時起重新計算。以上為小編解釋的相關內容。精神病人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我們應該好好保護他們。我們應該積極治療他們。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我們應該更加重視保護精神病人的財產,保障他們的生命,不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訪問互聯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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