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是否希望在簽訂合同后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成年人能做什么 《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地下、有毒有害工作、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其他不應從事的工作。”《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有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17種類型:(I)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類》一級以上粉塵暴露作業
(II)國家標準《有毒作業分類》一級以上有毒作業
(III)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類》二級以上高處作業
(四)冷水運行國家標準分類二級以上冷水運行(五)高溫運行國家標準分類三級以上高溫運行(六)低溫運行國家標準分類三級以上低溫運行(七)四級工作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類》中的體力勞動強度(VIII)地下和地面采石作業(IX)林業中的伐木、放逐和護林作業(10)暴露于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作業(XI)易燃性等高風險作業,爆炸、化學灼傷和熱灼傷(XII)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現場作業(XIII)海拔3000米以上的潛水、涵洞、涵洞作業和高原作業(不包括長期居住在高原的人員)(XIV)每小時連續負載6次以上,每次負載20kg以上的作業,使用鑿巖機、搗固機、風鎬、風鏟、鉚釘機和電錘進行的操作:
(XVI)需要長期強制姿勢和每分鐘50次以上動作頻率的裝配線操作,如頭部下降、彎曲、,起重和蹲起(十七)鍋爐加煤機三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參加工作,由于各種原因,未成年人也可以提出參加工作的要求。為了滿足和尊重這一要求,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完成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而不上學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教育,并為其就業創造條件同時,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收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關于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重、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毒,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和其他勞動或危險作業。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完成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不再符合繼續教育條件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教育,并為其創造就業條件。從社會保護的角度來看,考慮到未成年人只接受了固定的義務教育知識,沒有任何生產技能,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為他們提供職業教育,創造就業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未成年人離開學校后,為了確保社會穩定,政府和社會需要為這些未成年人提供相關的就業條件,減少相關治安問題的發生“如果未成年人不想簽訂合同,他們可以辭職嗎?根據《勞動合同條例》,未成年人不想簽訂合同。可能會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勞動合同可能會終止。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你上網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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