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形式協議第一條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成立的合資企業。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依法經營,第三條企業名稱:第四條合伙人姓名:第五條合伙人的出資總額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第七條營業場所:第八條合伙目的:第九條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p> 第十條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第十一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合伙人應當按照下列比例分配和分擔利潤和虧損:(《合伙協議》未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合伙人應當平均分配和分擔利潤和虧損。)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可以根據合伙協議的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以擴大經營規?;蛘邚浹a虧損。企業在一年或者一定期間內的具體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方式決定。第十三條合伙企業事務由合伙人代表企業執行。受托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參與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對不參與執行事務的合伙人進行監督,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并向未按照協議參與事務執行的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業務和財務狀況。利潤歸全體合伙人所有,由此產生的損失或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由合伙人各自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中止執行。如有任何爭議,應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決定。受托處理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處理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第十四條訂立或者退出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簽訂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應將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告知新合伙人。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應在加入合伙企業之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① 合伙協議中規定的退出原因發生② 經所有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業③ 合伙人很難繼續參與合伙企業④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業,但不得對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損失。第十五條解散和清算。企業依法有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的,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時,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能從事與清算活動有關的部分活動。企業解散后,清算人應當清理和清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處理一切未決事務,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的主要職責:① 清理企業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②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③ 付清所欠稅款④ 清理債權債務⑤ 清償債務后處置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⑥ 清算結束后,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編制清算報告,由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并于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辦理注銷企業登記事宜。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的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全體合伙人簽名:年月日以上為法律知識。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并且您有任命律師的想法,我們在互聯網上有許多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服務。此外,我們還支持在線指定區域選擇律師,我們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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