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選擇對方、選擇合同內容變更和終止合同、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在許多國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則。它是貫穿合同法的主線,也是確定合同法的起點。因此,我們必須探討契約自由的含義。具體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當事人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僅因為當事人的協議可以嚴格限制當事人在任何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但也因為當事人的約定具有適用優先權合同法任意規范的效力。這種影響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協議優先權原則。《合同法》規定了許多規則,然而,這些規則中的大多數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自由協議進行更改。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合同法在本質上是一部專斷的法律。合同法之所以賦予當事人協議法律效力,使當事人協議在法律任意規范之前具有適用效力。根本原因是《合同法》充分貫徹了合同自由原則。2)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首先,訂立合同的自由是指合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這種自由是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前提,因為如果當事人沒有訂立合同的自由,就不存在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問題。第二:選擇對方的自由意味著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與任何人訂立合同,或者自由決定簽訂合同。這種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訂立合同的自由中,但也可以與之分離。選擇相對人的前提是自由競爭。例如,在現代社會,一些公用事業服務領域沒有競爭。當公用事業組織利用其壟斷地位以標準方式進行交易時,消費者別無選擇,也就是說,他們很難享有選擇承包伙伴的自由,但他們畢竟享有訂立合同的自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選擇簽約伙伴的自由與訂立合同的自由是有區別的,正是這種區別讓我們看到,要真正實現這種自由,必須以大量的市場交易參與者為前提。因此,在市場交易中合同自由原則中實現這種自由的關鍵是存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第三: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是指雙方都有權決定如何訂立合同的具體條款的自由。在自由確定合同內容方面,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改變法律的任意規定。同時,如果法律規定了著名合同,他們也可以訂立匿名合同或混合合同。但是,如果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則該合同將被宣布無效。第四:變更和終止合同的自由是指雙方有權在合同通過協商確定后變更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如上所述,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和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由于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合同,也可以通過協商自由終止合同。當事人可以決定合同的內容,也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的內容。因此,變更和終止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五: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是指合同訂立的形式由雙方自由選擇,即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雙方均有權爭取書面形式,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合同訂立(1)古代法律首先重視合同訂立的形式和程序。例如,**ma法對買賣合同的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稱之為“滿西巴蜀”(2)現代法律提倡形式自由。隨著經濟生活節奏的快速發展,現代合同法越來越注重形式的簡單、實用、方便和經濟,因此,在合同模式的選擇上,原則是“無形式。例外是形式”(3)第六: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雙方可在合同中規定一方應支付違約金或在違約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可規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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