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于20XX年11月6日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來,在領導和同事的關心和幫助下,我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完成自己的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當前合同即將到期。經過考慮,我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現在,日常工作總結如下:
<1。日常工作作為一名行政人員,我每天都要處理復雜而瑣碎的事務性工作。在過去的一年里,我覺得我的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完成了領導交辦的所有工作任務。然而,要做到優秀,我還有一定的路要走。我將從多方面努力,進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以積極的態度面對日常工作。存在的問題我可以認真開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缺乏經驗,對一些工作細節考慮不足,有時工作不能輕松自如,工作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今后,我會加強學習,拓展知識,靈活運用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優化工作質量。努力改正自己的缺點,積極熱情地做自己的工作,真誠地向申請人致敬。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試用期內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于工作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就業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調查雇用的工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雇主通常規定不同長度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符合用人單位的聘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簽訂的合同;勞動者經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和標準,或者不能勝任本合同規定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嚴重違反發包人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發包人為規范生產經營過程,創造良好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為了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用人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規則來管理勞動過程、工人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以及用人單位的活動。本規章制度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制定的。但是,發包人的規章制度不是發包人隨意制定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約束力,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雇主不應僅以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但只有當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能依法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規定。由于企業類型不同,重大損害的定義也有很大不同,因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決定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然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勞動者輕微失職或者未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這里提到的其實是“腳踏兩船”的行為。勞動者單獨工作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對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工人身上。當工人出現這種情況時,雇主可以終止其勞動合同。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得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將失去其意義。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可以終止雇員的勞動合同。即使工人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或人民法院刑事處罰,雇主也可以終止其勞動合同,因為其行為的嚴重性超過了本條中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前三種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是指下列情形:(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3)根據《刑法》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他們上網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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