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導致了人們對契約自由的諸多誤解。作為社會主義計劃原則的對立面,契約自由受到了批判。例如,1981年《經濟合同法》第4條將遵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視為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第7條還承認,違反國家計劃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由此可見,契約自由在當時并不被承認,甚至被批判為資產階級民法理論。直到1993年《民法通則》頒布和《經濟合同法》修訂,合同自由原則才逐漸得到承認。新《統一合同法》第3條和第4條可被視為關于合同自由的規定。雖然“合同自由”一詞尚未使用,但該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一)確立合同自由原則是打破計劃經濟體制、鞏固改革成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它在中國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統一的市場呼喚統一的法律;競爭的市場需要自由的原則。《統一合同法》確立了合同自由原則,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市場分割,用統一法律規范市場行為;同時,新《合同法》賦予市場主體充分的自由,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參與和競爭意識,這將使交易更加活躍,社會財富大大增加,市場也將繁榮。因此,在《統一合同法》中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二)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是我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逐步適應經濟全球化挑戰,與世界接軌的必然結果,從某種意義上說,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制度和規則的集合,它對中國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中國要實現現代化,建立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就必須走出傳統計劃經濟的陰影,這必然要求中國的法律與國際標準接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要求中國必須按照市場原則行事,遵守統一規則。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符合現行國際立法和世貿組織規則。因此,確立合同自由對中國加入WTO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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