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退市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市自退市人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退市人退出合伙企業:,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通過決議罷免一名合伙人:(1)未能履行出資義務;(2)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有不當行為;(IV)協議中約定的任何原因的發生合伙協議退市決議應書面通知退市合伙人。退市應自退市人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如果被除名人不同意退市決議,退市人應退出合伙企業,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可以在合伙存續期間,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發生;(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發生使合伙人難以繼續參與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一)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二)個人破產;(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或者依法被宣告破產。(4)法律或者合伙協議要求具有相關資格的合伙人被取消資格。(五)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民事行為依法發生時,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應當依法變更為有限合伙企業。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應退出合伙企業。退出的生效日期是退出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訪問互聯網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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