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和劉是北京市豐臺區一家出租車公司的司機,他們開的是同一輛出租車。劉與公司簽訂了四年的勞動合同和經營合同,而劉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天,劉發現單位出租車不見了,于是報警,單位如實告訴他,兄弟倆的經營車輛將被扣除。經過兩次程序、兩次仲裁和四次訴訟,兄弟倆最終在剩余的合同期內獲得了工資補償和其他補償。現在有一種常見的情況,即在工人被雇主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得依法出具證明并直接口頭告知。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朋友可以用錄音機或手機記錄公司負責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作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此外,如果單位不想使用您,但在終止證書上,表明勞動合同因本人原因終止,或本人自愿終止,或本人不稱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人有以下情況之一,農民工的朋友不得在其上簽字:,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議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因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無效的,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同意繼續履行,或工人不愿意繼續履行,雇主應給予雙倍經濟補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呢
2020-11-25讓律師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到單位取證嗎
2021-01-28耳朵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2021-03-22抵押登記到期了還有效嗎
2020-11-20起訴離婚程序步驟詳解
2021-01-15單位公租房申請書范文怎么寫
2020-11-08房屋租賃合同不按手印生效嗎
2020-11-22公司倒閉簽約新公司員工怎么賠償
2020-12-30疫情春節停工期間工資怎么算
2021-01-23人壽保險理賠指南的各種規定
2020-12-01投保人壽保險后輕易退保會有什么后果
2021-01-29交通事故意外險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2021-03-10平安意外險幾時生效
2021-02-12飛機航班延誤賠償標準
2020-11-08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免責條款效力爭議案
2021-03-14保險合同運用最大誠信原則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5保險合同成立就生效嗎
2021-01-07房子失火保險賠嗎
2021-01-19車禍賠償后訴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嗎
2021-01-10哪些交通損失保險公司不賠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