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因此雇傭關系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但用人單位可以自愿為員工購買。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傷害的,他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前款所稱從事勞動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應當根據保險種類確定,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受傷;(三)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致殘;(四)失業;(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存活的家庭依法享受存活津貼。
法律法規規定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職工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必須按時足額發放。第二,雇傭關系的概念和認定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制為基礎的勞動關系。指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在用人單位的指導和監督下,以自己的技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雇主叫雇主,雇員叫雇員。判斷雇傭關系是否存在,既要考慮形式要件,也要考慮實質要件:
從形式要件看,雙方是簽訂了雇傭合同還是口頭雇傭協議;
從實質要件看,首先要考慮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服務,是否為另一方付費。
其次,要看員工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控制、指導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這是雇傭關系的基礎。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只是被用人單位雇傭完成一定工作的人。雇員在工作時應服從雇主的監督和指導。
這還取決于雇員是由雇主選擇還是由客戶選擇。只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可視為雇傭關系。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因此雇傭關系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但用人單位可以自愿為員工購買。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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