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幫助別人算是雇傭關系嗎?
幫助別人算作幫助,所以不能被視為雇傭關系。但是,被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沒有明確拒絕救助,且被救助人并非因第三人或者救助人自身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給予被救助人相應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被救助人明確拒絕救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助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由幫助者和被幫助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十四條幫工因幫工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救助人明確拒絕救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不能賠償的,受助人可以適當賠償。第二,雇傭關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如果我們受傷了該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第十一條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賠。
如果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格或安全生產條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根據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有關規定,雇傭關系是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幫助別人可以被看作是幫助者,所以不能被看作是雇傭關系。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救助人沒有明確拒絕救助,并且救助人不是因為第三人或者救助人自己的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給予救助人相應的賠償。以上是法霸網小編為您提供的相關答案。如果您對法律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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