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助手是否屬于雇傭關系?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幫工不屬于雇傭關系。如果幫助者在幫助過程中受傷,幫助者會給予一定的補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yè)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表現(xiàn)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yè)活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在受雇期間遭受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賠。
如果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格或安全生產(chǎn)條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本條第13條不適用。
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救助人明確拒絕救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助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由幫助者和被幫助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十四條幫工因幫工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救助人明確拒絕救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不能賠償?shù)?,受助人可以適當賠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負傷;(二)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預備性勞動(三)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執(zhí)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
(5)下班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失蹤;
(6)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上下班途中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三)曾在部隊服役,因戰(zhàn)爭或者因公負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的職工,而舊傷到用人單位后又復發(fā)。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職工按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幫工不屬于雇傭關系。如果幫助者在幫助過程中受傷,幫助者會給予一定的補償。另外,幫工由于沒有勞動合同,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以上是法霸網(wǎng)小編為您提供的相關答案。如果您對法律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咨詢律師事務所。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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