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權時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發[1996]28號,1996年9月12日)中的股權變更,關于銷售合同的履行地,作出以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如果雙方未能在合同中指明履行地點,則約定的交貨地點應為合同履行地點。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的到貨地點、到站地點、驗收地點、安裝和調試地點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點。
2。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或交付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了協議,則合同的履行地點應根據變更后的協議確定。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協議的,或者變更原合同而不涉及履行地的,履行地仍按照原合同確定。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履行地、交付地,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原購銷合同履行地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約定法院管轄權的權利,即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股權轉讓協議爭議的一級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的規定,如果雙方在主管法院達成協議且該協議有效,則應適用其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對被告所在地沒有模糊認識。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地應當為股權轉讓標的公司的公司登記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于,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登記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在工商變更前還需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否則股權轉讓合同將不生效)。因此,將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世界上的常見做法。應注意的是,如果管轄權在合同中約定,則應符合合同。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lyba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訪問本網站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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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胡春景律師,河北大學畢業, 2007年高分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事法律工作至今已逾十幾年,系百度特聘專家律師、律圖網特邀律師、律司通推薦精英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自從業以來辦理過上百個經濟、民商類案件,服務過上百家企業。 胡春景律師服務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石家莊天元名品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陽泰富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漢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東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新視點圖書發行有限公司、石家莊揚翔飼料有限公司、廊坊瑞康飼料有限公司、香河云天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 胡春景律師承辦過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糾紛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著深刻的訴訟實踐經驗,胡春景律師對企業法律服務領域也有著深刻的實踐工作,尤其對企業法律風險控制、勞資關系處理等方面有過深入的研究,為企業法律顧問單位以及其他個人、企業追償債務多達上百起。 主要業務領域:企業法律服務、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及刑事辯護。 胡春景律師執業理念:把證據和法律收集至窮盡,將水平和能力發揮到極限,以熱情和真誠讓客戶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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