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銷的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了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約定或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不動產為不動產的,爭議標的物為支付貨幣的,收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除此之外,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其他主體,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條用三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和有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首先,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優先原則。合同規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ce應為合同的履行地,無論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的履行地一致。因此,當合同履行地將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確定為管轄法院時,也應遵循協議的優先原則。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約定履行地法院代替實際履行地法院為準。當然,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履行地或協議不明確,則應以實際履行合同的法院的管轄權為準。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優先原則的例外情況。合同尚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在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優先權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合同有效,約定的優先權原則不適用于未實際履行的合同,《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約定管轄權不得違反一級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專屬管轄原則,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管轄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合同糾紛的法院只有一個,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有管轄權的,該協議因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第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未實際履行時主管法院的認定原則。合同尚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當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如果一方或雙方的住所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筆者認為,如果被告的單方面住所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的單方住所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的優先權原則,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對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當與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同等管轄權;如果原告和被告具有相同的管轄權,并且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則應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在lyba上進行法律咨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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