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賠償金之間的關系是什么二者的關系:都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是勞動合同一方的過錯,客觀要件是違約事實。二者的區別在于:勞動合同是否約定明確。違約金是指當一方違約并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一方應根據合同中本條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無論合同中是否有相應的約定條款,也無論是否有實際損失,賠償金的支付均根據實際損失的程度進行。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無論對方是否有損失,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處罰性質。支付賠償的前提不僅是違約事實,而且是實際損失。賠償通常具有賠償性質,金額與實際損失之間的關系不同。由于違約金在勞動合同中提前約定,實際損失可能與約定金額不一致,賠償金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確定,是否適用等分原則。只要協議符合一般社會標準和工人的承受能力,違約賠償金與實際損失無關。賠償與實際損失一致,尤其是在向工人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并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著勞動者的使用年限而減少,因此應逐年減少。基于上述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特點,勞動律師認為,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但當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給單位造成實際損失時,雇主能否讓員工同時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能選擇申請違約金或賠償金,不能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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