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反咬一口怎么辦?我們如何保護我們的權利?呂給了你一個詳細的介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案例:余:去年3月,我看到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在網上招聘,所以我去應聘了,經過一次書面面試后被錄用了。當時,公司答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但一直沒有簽訂,也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12月,我因此辭職,然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現在,這個單位的舉動很糟糕,說我故意推遲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我想得到兩倍的補償。請問:我該怎么辦律師:《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為其索賠提供證據。因此,公司應為其索賠提供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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