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是在商場摔倒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guī)定將失效,并將被新的司法解釋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對他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舉證責任和過錯推定來看,商場和顧客雙方的過錯往往由商場來證明,而在過錯推定證明不足時,法院傾向于讓商場承擔舉證不足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說,假定商場有重大過錯,而顧客只有輕微過錯存在一般過錯或無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是,侵權人故意或者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不減輕。
可以看出,當顧客在商場遭受人身傷害時,雙方的責任分擔應根據商場和顧客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如果雙方的責任相等或公平(如雙方都有重大過錯或一般過錯),商場的責任應相應減輕;商場有重大過錯,顧客只有一般過錯或無過錯的,商場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當然,商場有一般過錯或無過錯,顧客有重大過錯的,商場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商場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還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權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火車站、港口、電影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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