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受到同學傷害,學校有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中遭受人身傷害的,學校有責任,但無責任(學校能證明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8條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經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行政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校對在校期間發生的事故是否應承擔責任,應根據事故情況確定,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其他相關方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方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校舍、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學習工具,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
(2)學校的安保、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和其他教職工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違反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的,不適合未成年人參加的體育活動或者其他活動;
(七)學生有特殊的體質或者特定的疾病,不適合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某些教育教學活動,但沒有給予必要的注意;
(八)學校發現問題的學生在學校突發疾病或傷害,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
如果學生在學校被同學傷害,除追究涉案學生的責任外,也可以追究學校的責任,不要認為學校沒有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到同學的傷害。他們的家長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解相應的法律知識。在這個時候,他們可以律師網找律師幫忙。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有期徒刑有多少種
2020-12-11購房定金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1-03-10環境污染案例判緩依據是什么
2020-11-30行政拘留要走哪些程序
2021-03-11人事爭議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限期是多久
2021-01-09公司注冊資金認繳時間是多久
2021-02-12公司合并的特征是什么
2021-02-09免責聲明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28房產抵押貸款辦理條件是什么
2021-02-25中介何時才能收取費用
2020-11-22在職期間是否有保密費和競業限制費
2021-01-13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是多少?
2021-01-07單位給員工調崗應該怎么做
2021-01-23員工調崗通知書
2020-12-15還貸保證保險合同的訴權之爭
2021-01-16論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
2021-03-02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什么
2021-02-28新《保險法》的溯及力問題
2021-01-12無證駕駛肇事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2021-02-21同一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同時兼營財產和人身業務嗎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