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是否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續簽,則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合同,有兩種情況:
① 如果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有工作條件,且員工仍不續簽合同,則不會給予任何經濟補償② 如果單位減少了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
在實際操作中有兩種觀點。一是員工進入單位后一年內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第二種是從2008年1月1日起一年后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應分為兩部分。原《勞動法》應在2008年1月1日前適用,而原《勞動法》規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則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據《勞動合同法》,需要經濟補償。由于《勞動合同法》沒有追溯效力,因此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間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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