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失效,并將被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經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行政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傷,應區分以下情況,以確定學校是否負有責任:
1。學生不滿十周歲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他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教育責任的,不承擔責任。舉證責任應由學校承擔。
2。如果學校超過10周,不滿18歲,則屬于能力有限的人。在校期間受傷,學校不履行教育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證責任在學生身上。
學生傷害事故部分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校舍、場館、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校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明顯原因或者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安全保衛、消防、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的,設施設備管理混亂,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和其他教職工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違反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的,體育運動或者其他不適合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
(七)學生有特殊的體質或者特定的疾病,不適合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某些教育教學活動,但沒有給予必要的注意;
(八)突發疾病或者傷害(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在其負責的期間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訓誡或者制止的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
(11)學校發現或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缺勤受傷的(十二)學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結論,在9年義務教育期間,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仍需區分不同情況承擔責任。未滿十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在學校受傷害的,學校應當賠償。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可以致電法律學士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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