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問題。業主委員會獨立法律主體資格的缺失帶來了諸多現實問題,不利于業主自治管理模式的發展。
據報道,某小區業委會對物業公司提高管理費不滿。會議決定對居住區實行自治,業主委員會將聘請物業主管、保安、保潔、設備維修、會計代理等必要人員。經過一年的運作,正如之前所想,物業費沒有上漲,剩下的錢也不少。實際運行證明,業主自治的管理模式在現實中是完全可行的。但是,由于自治社區業主委員會的身份十分尷尬,存在著許多撲朔迷離的問題。比如,小區“自治”后,業委會無權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簡單的聘用協議;停車費需要開具發票的,稅務部門拒絕提供“身份不一致”的發票,而且只能從其他物業公司購買發票,卻要多交續期費;在保管物業收入時,銀行不能開設專戶,只能以私人名義開立賬戶,而且資金的安全性也存在隱患。這些問題歸根結底是由于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明確,使得業主自治在運行中取得成效的同時,也遇到了諸多尷尬。我們認為業主委員會應當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民事活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顯然,業主委員會不是自然人,當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授權在授權范圍內從事行為時,后果由業主承擔。同時,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協助”,即不要求業主委員會登記備案。因此,業主委員會不符合法人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依法設立,有一定組織和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關于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爭議的焦點在于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財產。
我們認為業主委員會的活動費用是從業主支付的物業管理費中提取的。雖然業主委員會對這部分費用沒有所有權,但它只是業主共有財產的使用人和代理人。正如國有企業對其經營的物業不具有所有權,但享有法律主體地位一樣,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收費具有獨立的權利,對物業管理收費的控制權和管理權應當成為法律主體。根據以上分析,業主委員會應當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現在的問題是,現行立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意見和做法不一。因此,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修改法律,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來到律霸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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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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