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是“雙薪”。《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明確規定了雙倍工資的適用范圍,即:,“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與其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案例說明了“雙薪”的目的“
高于2007年9月赴成都a公司銷售,但未簽訂勞動合同。高于2010年7月5日離開公司,并于當年8月13日向成都市B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應支付11000元(10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個月)。a公司認為高的要求超過了仲裁期限,并向B區法院提起上訴。法院裁定a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該公司隨后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高要求的另一次雙薪是懲罰性賠償,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期的約束。一審法院認定,不超過仲裁時效期限是錯誤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的目的是通過處罰督促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自高2007年加入公司以來,a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高要求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期自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即2010年7月5日。因此,高于2010年8月13日申請仲裁,但未超過時效期限。A公司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高先生支付雙薪。在實踐中,雙薪通常是獲得工資后的補償,因此在申請仲裁和起訴時,雙薪的差額應寫明。通常,在支付雙薪時,您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加班工資、補償金和社會保險雙倍工資的補償金應基于實際工資,包括傭金獎金等,最低工資不能參考。中國許多地方的仲裁機構在作出仲裁裁決時經常錯誤地提到最低工資,這是錯誤的。一些勞動部門變相保護企業利益,在向法院起訴時予以糾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研討會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基于相應月份到期的工資。在合同到期時不續簽合同的工人可以得到補償,這是許多工人協商的結果。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通知不再續簽,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因為合同到期,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工人可以得到補償嗎?答案是肯定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不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定期勞動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外,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勞動報酬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該地區職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的,應當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給他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為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依法訂立并存續的勞動合同本法施行之日繼續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連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法施行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本法施行后的后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后,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以當時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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