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6)勞動者弄虛作假、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用人單位違反真實意思表示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XI)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的。(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的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創新或商業模式調整而變更勞動合同的(十四)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無法履行其他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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