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是否可以被視為無效(合同法有效期:2020年12月31日)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條款,表現為免除一方責任和限制一方權利,則這些條款無效。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無效,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根據另一方的要求解釋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準備好重復使用且未與另一方協商的條款。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之一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違背其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受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當事人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撤銷合同,“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其意愿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指具有平等地位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個方面:① 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無論所有權性質如何,無論單位規模大小及其經濟實力如何,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 合同中的平等權利和義務。雙方獲得的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大致相當于其義務;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用對方財產,不得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自由分配③ 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雙方必須就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并達成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優于另一方,也不得將其意愿強加給另一方,也不得以脅迫或脅迫的方式簽訂合同。三、最新信息(民法典將于2021 1月1日生效)
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困境和缺乏判斷,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明顯不公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標準條款無效:(1)具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3節和本法第506條規定的無效性;(2)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少其責任,增加另一方的責任,并限制另一方的主要權利(III)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如果合同中有不公平條款,表明免除一方責任并限制一方權利,則該條款無效。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無效。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魯巴。com進行咨詢,以及luba。com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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