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擴大了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被迫終止勞動合同。雇主提出動議,要求協商終止勞動合同。雇主的非過失終止。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因用人單位喪失主體資格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方面,《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也作了進一步規定: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或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年限不限;對于高收入人群,即月工資高于上一年該地區員工平均月工資三倍的工人,應按照員工平均月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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