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日來源:勞動日報案例介紹:鄧老師是我校優秀學生。2006年畢業后,她成功地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申請到上海一家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公司與鄧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月薪為5000元。進入公司后,鄧非常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她對自己的工作總是一絲不茍,總是積極認真地完成主管臨時安排的工作。2007年8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與鄧女士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說什么,鄧女士也沒有多想。她一如既往地在公司工作,公司繼續按照原標準支付鄧的工資。2008年3月1日,公司人事發生了很大變化,鄧的頂頭上司也發生了變化。我不知道是不是新領導的作風不同,但由于其他原因,鄧小姐有點不知所措,他有點困惑,原來誰對自己的工作充滿信心。幾天后,2008年3月10日,公司突然通知鄧小姐,說鄧小姐沒有服從領導的安排,沒有做好工作。同時,公司安排另一名員工與鄧女士辦理工作交接。對于這一突然的變化,鄧感到難以接受。在與公司進行了多次無效的溝通后,她覺得再留在公司是沒有意義的,所以她決定離開。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鄧女士建議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間雙倍工資的差額,因為公司沒有違法簽訂勞動合同,被公司拒絕,談判失敗。2008年4月1日,鄧女士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庭審理,最終裁決支持鄧女士的主張,案例分析,君拓律師事務所主任本案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個典型的新案件。其中,因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是在新法基礎上的新應用
勞動法長期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該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勞動法》第九十七條還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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