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甲將其宅基地轉讓給農民乙,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農民B在宅基地上建房,卻被鄰居張某起訴,指出農民B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民B有資格使用宅基地嗎?請閱讀以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
案例
村民李某有宅基地,后來獲得宅基地。李某與同村的王某簽訂了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李某以5萬元的價格將宅基地轉讓給王某,王某付給李某。王某開始建房時,被鄰居張某攔住,這讓王某無法建房。王某以侵權為由,將鄰居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鄰居張某以王某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為由,聲稱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論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1。李先生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村民在農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閑置土地。農村村民居住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某已擁有宅基地,顯然無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2。李、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視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而無效。
3。王的說法能否得到支持。因為李先生與王先生之間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王先生無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那么王先生的權益就不受法律保護。顯然,鄰居張某不能構成對王某的侵權。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同時,對案件反映的情況,要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進行查處。二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憲法第十條規定“宅基地、私地、私山也屬于集體”,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以基本法的形式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制”,進一步明確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制。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宅基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出售、轉讓、抵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隨宅基地建筑物一并轉讓:
1。因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移;
2。受讓人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宅基地使用權是社會福利。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免費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種關懷和優待,具有福利性質。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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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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