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徐某和王某的婚姻已經走到盡頭,雙方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存在爭議;他們所住的房子是徐某所在單位建造的,徐某婚后用自己12萬元的收入購買,但根據協議和購房協議的有關規定,房子已經被沒收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現在他們地區的房價已經達到了7000元/平方米。徐某認為,經濟適用房是單位給他的,12萬元的購房款是雙方的共同財產,12萬元的購房款應該分割。王某認為,房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按房屋實際價格分割。在這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律師解答: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由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住房建設單位集資建設,以微利價格出售給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列入國家計劃的住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細分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房價。經濟適用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平分。購買時購買12萬元包括對夫妻雙方的優惠。即使是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購買的房子,近年來房價上漲已是不爭的事實,沒有當事人的證明,這可以算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在購買時按價格分割支付。但由于經濟適用房的劃分,法律上沒有具體依據,只能按照民法公平原則進行分配。我們認為,雙方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分割房屋,出價最高的一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這樣雙方才能公平。如果不想以競價方式分割,可以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扣除營業稅、綜合地價(土地出讓金)并考慮未來交易風險,大致確定經濟適用房的現行價格,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平均分配。總之,只要雙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在相互理解和通融的基礎上,總會找到一種雙方都能接受的劃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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