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劉先生被杜先生雇到他經營的家具廠工作。兩個月后,劉被解雇。劉以家具廠為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欠款4433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家具廠應向劉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工資4433元。家具廠拒絕接受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認定劉實際上是杜的雇員,因此判決家具廠無需向劉付款。劉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劉在簽署二審民事判決書后,再次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發出通知,上訴在60天以上未被受理。劉隨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有證據表明,杜兩年前開始租用家具廠的工廠進行家具生產,并正式領取了營業執照。家具廠的性質是個體經營,而杜先生是一名經營者,法院裁定杜應向劉支付拖欠工資4433元和經濟賠償1108元,律師聲明:廣東華宇律師事務所鄭律師分析認為:本案主要是關于如何確定勞動者起訴錯誤后如何計算仲裁時效單位
劉先生沒有與杜先生或家具廠簽訂勞動合同,但杜先生租用了家具廠的工廠從事同行業生產。當劉來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力時,杜還沒有注冊他的家具廠,因此劉經常錯誤地認為雇主是家具廠。兩個月后,劉終止了與杜的勞動關系。一個月后,勞動仲裁委員會就他與一家家具廠之間的仲裁案作出了仲裁裁決。由于一家家具廠拒絕接受裁決,該案件由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結果發現雇主不是家具廠,而是杜先生。劉先生在終審判決書上簽字后,以杜先生為相對人提起勞動仲裁,當先前的訴訟行為應引起相關糾紛時,如何確定仲裁的時效?參照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期間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申請仲裁的期限中斷的,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有關部門作出決定或者不予處理時重新計算。這之前在理論上有很多爭議,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的出臺,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被認定為對仲裁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斷的訴訟時效自作出處理或不處理決定之時起重新計算。在本案中,可以確定,自劉向家具廠申請仲裁以來,劉向杜申請仲裁的期限已被暫停,仲裁期限已重新計算為劉簽署最終判決后的60天。因此,杜認為本案的仲裁時效已過,無法成立。杜是個體經營者,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據此,法院裁定,杜拖欠劉工資4433元,經濟補償1108元(按工資總額的25%計算),處理正確。然而,勞動仲裁委員會拒絕受理劉的上訴超過60天,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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