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強調的是,事實勞動關系也受法律保護。如果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接受《勞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無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且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的接受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應當接受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勞動合同未完全履行前,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因某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立即終止,勞動法規定有四種情況: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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