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經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調解第三章仲裁第一節總則第二節申請與受理第三節聽證與裁決第四章附則第一條為了公平、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 因退市、解聘、辭職和辭職引起的爭議;(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引起的爭議;(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引起的糾紛;(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三條勞動爭議的解決應當實事求是,遵循合法、公正、及時、注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邀請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解決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協議達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如果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雇主的控制和管理,雇主應提供證據;發包人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七條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有十人以上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與工會代表、企業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保護照片版權
2020-12-19教育部部署高考,高考移民是什么
2020-11-30什么部門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021-02-23履約保證金為什么不等同于違約金
2020-12-18監護人無法履行責任的條件怎么認定
2021-01-14勞動案件先予執行是全部訴求還是可以申請部分訴求
2020-11-15軍人離婚調解無效證明在哪開
2021-02-06離婚證據如何收集
2020-12-02兒子去世,孫子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2021-03-07公司房產抵押貸款步驟是怎樣的
2021-02-08買受人遲延受領貨物造成貨物變質的,風險誰來承擔
2021-01-07買的安置房現在房產證下來對方不配合過戶怎么辦
2021-02-14房地產評估有哪幾種評估類型
2021-01-14具體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呢
2021-01-17人壽險理賠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2020-11-26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免責條款效力爭議案
2021-03-14保險公司是怎樣設立的
2020-12-06向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
2021-02-27人身保險投保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1-01-22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是什么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