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方式: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委托工會、律師等人員解決。2、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籍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籍勞動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可以申請撤回訴訟或與另一方達成和解。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調解、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33電話、勞動保障服務網絡或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將依法查處,對舉報人保密。勞動者有下列侵犯勞動權利行為的,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勞動監察:(一)向用人單位扣發或者無理拖延勞動者的工資、報酬;(2)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3)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4)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依法進入勞動保障監督程序,并向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申請處理的,勞動爭議解決機構不再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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