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頒布的《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用人單位故意拖延勞動合同的訂立,即用人單位在錄用后故意不按照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故意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約定,侵犯女職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上述賠償的具體方式為:。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收入支付,并按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如果工人的勞動保護福利丟失,應按照國家規定補充工人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除了按照國家規定為工人提供工傷和醫療外,還應向工人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資多發了不退要怎樣解決
2020-11-15農村民房房照丟失了怎么辦
2020-12-17關于虛假訴訟案件原審原告在再審期間申請撤訴如何處理
2020-12-16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是否能夠獲得一些賠償
2021-02-05保險條款分類有哪些
2021-01-24房地產保險合同有什么主要內容
2021-01-29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
2020-12-23“大奔”嗆水受損是否屬于保險事故
2020-12-19員工自愿放棄上保險后悔了上訴法院
2021-01-07煙臺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2021-02-03新保險法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2021-02-09保險理財:如何選擇投資型保險?
2021-01-13什么是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2021-02-18未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021-02-16土地流轉給別人,同意別人改變土地用途后會有哪些后果
2020-12-30新農村建設搬遷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21拆遷補償多長時間才會下來
2020-11-25買了違建的房屋遇到拆遷怎么辦
2021-01-08遇到拆遷評估,應該注意的幾類基本問題
2021-01-20不是村民的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