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強(化名)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2000年5月1日,雙方自愿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金強根據北京某公司的工作需要,同意在市場部工作,北京某公司安排金強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等。金強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合同的條款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將勞動合同續簽兩次,期限均為一年,金強對勞動合同條款無異議。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金強與公司售后經理因工作問題發生糾紛。2002年8月15日,金強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和公司管理制度提出異議,并于2002年9月5日向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上訴。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此案后,駁回了金強的上訴。金強不服,向門頭溝法院提起訴訟,稱某公司利用不正常工作制度逃避支付加班工資,不斷侵犯其權利,并要求賠償其因加班、無年假、法定節假日加班等原因產生的工資和經濟賠償。,北京一家公司提出,勞動合同是雙方平等自愿訂立的,合同文本受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是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公司與金強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非正常勞動制度,不存在拖欠金強加班工資、夜班工資和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問題,不同意金強的訴訟,法院駁回了金強的訴訟請求。此案顯然以金的失敗而告終。在本案中,金強敗訴,因為他在與公司簽訂和續簽勞動合同時沒有對勞動合同提出異議,表明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是自愿協商訂立的。根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金強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期工作制度,且公司依法取得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施不定期工作制度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作息方式”的規定。因此,金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扣除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無年假形成的加班工資及相應的經濟補償的訴訟主張缺乏依據。金只能從這個案例中吸取教訓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拖欠工資多久可以要求賠償(最新勞動法規定)
2021-03-03打官司沒錢請律師該怎么做
2021-01-24婚外情會坐牢嗎
2021-03-25立約定金后未簽合同怎么賠
2021-02-15違反交通法63條扣分嗎
2021-03-09交警穿便衣可以執法嗎
2021-01-14私下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2020-12-09債權擔保的方式
2021-02-20用人者責任的內容有哪些
2021-02-21工會的四項基本職能
2020-12-25正常離職后簽了保密協議有補償金嗎
2021-01-23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況
2020-11-30勞動局都管些什么
2020-11-16意外險保障范圍
2021-02-09整容手術意外有保險可買嗎
2020-12-19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退賠保險賠償金
2021-03-13事故導致車輛報廢怎么理賠
2021-03-15健康保險包括哪些
2020-11-28交通事故發生后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0-11-26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方法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