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可以抵押房產證嗎?動產抵押和房產抵押是兩個概念,二者之間有許多不同之處。抵押不轉移占有;質押必須轉移占有。當事人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無需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交付之日起生效。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清償抵押物。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商折價使用抵押物或者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清償債權。我國動產抵押制度除《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能抵押的財產外,沒有一般性限制。也就是說,我國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包括以下幾類:
1。這種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有權狀態是通過登記確定的,其交易也需要登記。因此,有人將其稱為分類不動產或登記不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流動性強、價值大的動產進行管理的需要。就不動產而言,抵押權的公共效力可以通過登記實現。
2。這種動產是企業或者農民生產所必需的,只能通過抵押擔保。因此,我認為應該為這類動產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和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類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質詢義務,對第三人更為方便。而且,這類動產的流動性較小,登記制度也不會對交易的順利進行產生很大影響。但需要注意的是,可抵押的牲畜應限于生產性牲畜,羊、豬、雞、鴨等非生產性牲畜不得設立抵押。
3。這種動產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允許設立抵押權不利于保護抵押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登記制度的采用和第三人查詢義務的規定,必然影響交易的正常運行。因此,這種動產不應單獨設立抵押,而應與企業的其他財產一起設立浮動擔保。《民法典》第399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私有地、私有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性設施等公益性設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權利;(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財產。
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規定將無效。《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私人土地、私人山丘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上述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房產質押不能以房產證抵押的結論,因為它屬于不動產的范圍,房產質押不能以不動產進行。以上已給出。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可以致電法律ba的在線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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