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產權房屋拆遷補償問題,我作如下解釋:根據《國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依法管理建設活動,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依法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條例》所稱未經登記的房屋,一般視為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無產權房屋或者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間建造的無產權房屋。當事人已經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我們認為這類房屋是合法的,享有與產權房同等的待遇和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八條規定,1987年1月1日起開始的其他無產權房屋,未取得房產證但能證明有效的,經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后,依法給予補償合法擁有;手續不全或無產權的房屋,經有關部門確認后,依法給予補償;因產權或使用權發生糾紛的,民事訴訟后根據訴訟結果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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