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這一規定明確告訴我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就業是唯一的標準。只要存在用工事實,勞動關系就已經建立。這種勞動關系是合法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今后將不再存在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早在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下發了《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供參考的證據,包括:
(1)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職業勞動者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和“服務證”可以證明其身份;
(3)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本通知明確規定,第(1)、(3)、(4)項相關證明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必須保存這些材料,以備提供證據,否則將對雇主造成不利后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還規定,用人單位還應當對各種事實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利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逃避責任的空間已經十分狹小。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仍然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將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確立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同時。它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有勞動能力,以社會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工作,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規定取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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