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法》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裁員補償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裁員補償,工作一年后再發一個月的工資。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在收到職工的意見后,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
(1)按照規定進行調整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因企業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減少用人時,應優先考慮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中無其他用人人員,家中有老人、未成年人的需要支持。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招收新員工的,應當通知裁減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裁減人員。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為三倍三倍于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下崗時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補償,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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