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破。原《勞動法》只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也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規定,明顯鼓勵和引導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長期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同樣,這里的“月工資”也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存在用人單位在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即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這是因為勞動者已經不愿意繼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所以用人單位此時不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上述情況對小劉不予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定期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為三倍三倍于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不續簽合同,勞動者認為影響自己權益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相應影響。如果你想找律師,你可以來律師網當類似的事情發生時尋求幫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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