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當勞動者面對這種情況時,一方面要以平和的態度為重,與用人單位友好協商,使勞動關系正常化、充分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未雨綢繆,提高舉證意識,并收集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明》、《服務證明》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此外,發生糾紛時,同事的證言也能起到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作用。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一般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究其原因,是書面勞動合同用白紙黑字記載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減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內容上可能發生的糾紛。一旦雙方發生糾紛,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成為非常直觀和有說服力的證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是:(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各種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持續時間,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即:(1)用人單位使用自有勞動力的行為;(2)用人單位自受雇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受雇之日起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予賠償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就業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月支付兩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得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兩倍的起算時間,為勞動者就業之日起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前一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定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兩倍的,自就業之日起一年內被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就業之日起一個月的次日至一年的第一天,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執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三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1)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職工工資分配登記簿)、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工作證”、“服務證”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文件;
(3)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用人單位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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