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就業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給勞動關系的認定帶來困難。由于勞動法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企業對勞動者的責任高于一般民事關系。根據《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由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力是雇主業務的一個組成部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系的認定必須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前提。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長期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導致很多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要求支付基本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案件。這種情況一般不考慮勞動關系存在的結果。
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參照以下文件綜合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1、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
2、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3、工作證、出入證,用人單位出具的服務證明等,能證明身份的;
4、用人單位填寫的就業登記表、登記表等招工記錄;
5、用人單位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他可以證明身份的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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