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變更是什么?
勞動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刪除,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代替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變更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的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勞動合同訂立客觀條件的重大變化,主要是指:(一)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違反法律、法規為前提。簽訂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合同不發生變更的,可能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甚至違反法律法規,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對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變更是必要的。(二)用人單位的原因。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用人單位決定變更生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經常調整經營戰略和產品結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必然導致生產變更、生產任務調整或者生產經營項目變更的。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工種和生產崗位可能會被取消或更換為其他新工種和崗位,原勞動合同可能會因簽訂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更。(3)勞動的原因。如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部分勞動能力喪失,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4)客觀原因。這種客觀原因使得當事人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原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或無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事故、戰爭等。(2)由于物價暴漲等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勞動合同的履行將付出過高的代價,喪失其經濟價值。這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適用。
變更勞動合同有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不同意的,不得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與勞動者不能達成協議的,不得變更勞動合同,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償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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