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如何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責任。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也應符合這一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對方的危險,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勞動合同由來已久。自從奴隸社會存在剝削以來,人類勞動關系中就存在著雇傭關系。隨著勞動力交換的需要,勞動合同逐漸出現。勞動合同是在17世紀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中更為發達。(2)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3)不同的目的。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其核心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所有權”和勞動者的“支配權”;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的勞動者的“人”,其目的是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4)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是雙方協議的結果,國家干預程度較??;勞動合同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當事人的干預,對合同的簽訂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等作出了專門規定,最低工資、解除合同,主要集中在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上。(5)受試者及其關系是不同的。在勞動合同中,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屬于法人或者社會組織,其適用范圍僅限于本單位就業。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后,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承擔一定的工作或者職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一種“特殊的從屬關系”,勞動者不是勞動者,勞動者的勞動必須是“在高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條件下”。勞動合同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為公民,勞動者不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用工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法律規定的任何勞務都可以適用于用工合同。(6)法律調整是不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由民法規范。目前,我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7)爭議處理程序不同。當勞動合同糾紛發生時,司法機關只有經過預仲裁程序才能介入。爭議應當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可以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的終止也應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適用民法規定;沒有特別的終止程序,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如何免除責任?如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即使以前的勞動合同中已經寫了免責條款,該條款也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責任,影響了自己的權益,該怎么辦?如果他遇到問題,他可以找一個律師律師網去解決它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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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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