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賺取的工資、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一方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獲得的經濟補償是否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供參考。
是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合同終止賠償金。共同財產認定的重要標準應以婚后是否取得為準。用人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補償。不過,這筆錢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投資等用途。也就是說,賠償目的不具體,不具有人身依賴性。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所得;(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指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但不明確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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