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如果實行周、日、時工資制,工資可以按周、日、時發放。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在工資分配方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賠償,并視情況予以處罰。(一)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發,并按扣減工資的100%賠償。(2) 拖欠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并按照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拖欠1個月以下、3個月以下、3個月以上工資的比例分別為20%、50%和100%。(3) 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發加班工資,并按應支付的加班工資的100%支付。(4) 違反上述規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支付所欠工資、賠償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企業開戶銀行予以幫助,并強制扣除所欠工資、賠償金;并根據責任大小,對用人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扣除;并根據責任大小,對用人單位或責任人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
3。對員工的加班時間有什么限制嗎?
對員工的加班時間有限制。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實行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每天8小時后,安排員工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前提是工人的身體健康有保障。
周末加班也包括在36小時的計算中。即使單位安排補假,周末加班時間也在上述36小時內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班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危及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發生故障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員工的加班時間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單位不能安排員工加班,否則是違法的。
法律規定,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的,一般分為扣發工資和無故拖欠工資。但是,無論是扣工資還是拖欠工資,在這之前,勞動者都應該知道工資支付的時間有多長,否則,就無法判斷單位是否構成不按時支付工資。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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