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2003年修訂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2003年《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十九條1986年9月30日(含今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職工(含干部)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愿意按照原勞動合同規定的最低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一次,并給予性工作者生活補助。第三十條生活補助標準為原固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職工月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
此外,傷者還有一次性醫療補貼。特殊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當事人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限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違約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意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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