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應當經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購銷價格要按質量確定,評估方法要按照國家價格政策,參照房屋實際成本、新舊程度、市場價格,經房管部門核定。在農村地區,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價格,買賣雙方直接交易,跟市交易,防止變相高價套利。
(2)財產所有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在繼承權公證完成前不得處理財產。(3) 購房人的戶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按照當地政府或者房屋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4) 國家禁止單位購買私人住房,防止單位擠占公民住房使用面積。如果單位確實住房不足,必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才能購買私人住房。(5)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規定,負責向買受人交付空置房屋的出賣人,必須等房屋內的承租人將空置房屋交付后,才能成交并辦理公證,以避免因承租人無處移動或其他問題導致出賣人不能按時交付房屋,引發各種糾紛。(6) 要堅決揭露、制止和打擊住房交易中投機倒把的違法行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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