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訂保密協議要交保密費嗎?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應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他資產無法比擬的。在當今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有著越來越大的影響,甚至是許多科技企業落戶的基礎。因此,許多企業對員工實施保密協議。一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等同于競業限制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經確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條件,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競業禁止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節介紹了勞動合同制度中一項重要的競業禁止制度,即員工離職后一定年限內不能在競爭性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條規定明確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不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業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可能涉及競業禁止內容。競業限制的設立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者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禁止的內容,只對員工商業秘密保護的細節作出規定。從商業秘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絕對權利。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了員工保密費,員工在工作中接觸到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員工擅自泄露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絕對權利,是指絕對義務的履行,而不是以商業秘密所有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依據。這與限制競爭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目前法律對員工是否必須繳納保密費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以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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