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競爭限制對在校學生有效嗎?
競業限制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在校學生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其他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第二,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有以下區別。(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都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競業禁止以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議為基礎。如果沒有協議,就沒有必要承擔競業禁止義務。(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人員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重點不得“說”。競業禁止義務要求勞動者不得在競爭性單位工作,不得經營自己的競爭性業務,重點不得“做”。
(3)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利,而競業禁止義務不僅限制了秘密的公開,而且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非常沉重。
(4)一般來說,保密義務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兩年。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競業禁止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對在校學生無效。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最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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