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處罰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效競業限制協議為雙向合同:用人單位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的義務。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期間的主要生活來源。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未按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根據合同法原則,一方存在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同。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因用人單位原因,勞動者三個月內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人民法律,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不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已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人民法院根據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終止競業限制的,應當支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支付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除外。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和內容應在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時約定,而不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內約定。
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不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如何處罰?在不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不履行競業限制賠償協議。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補償金,勞動者此時該如何維權?在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他們應該積極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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